新林区,隶属大兴安岭地区。地处大兴安岭东部,伊勒呼里山的北坡,北纬50°16′-52°20′,东经123°41′-125°32′。区政府驻地新林镇距地区行署驻地140千米。全区总面积8786平方千米,共辖7个镇。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,全区总人口50859人;蒙古、回、朝鲜等少数民族人口约占3.1%。森林覆盖率达84%。2013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实现15.7亿元。新林区作为大兴安岭地区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交通的中心,具备齐全的交通运输、文教卫生、商粮、金融、邮电、通讯等社会福利设施。新林区名,是1965年3月完成新林区的开发方案,开始投资建设,命名为“新林林业公司”,意为“建设一个新型林区”。原属呼玛县管辖。新林区地处大兴安岭东部,伊勒呼里山的北坡,北纬50°16′-52°20′,东经123°41′-125°32′。南北长108千米,东西宽103千米,全区总面积8786平方千米。新林区东与呼玛县接壤,南于松岭区毗邻,西靠呼中区,北与塔河县毗邻。东与呼玛县接壤,南与松岭区分界,西与呼中区相连,北与塔河县毗邻。
新林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是否合法
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是否合法?
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,分公司的债务责任应当由其所属的总公司全部承担,这毫无疑问是完全合法并且符合规范的。
缘由在于,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,进而致使其在处理民事行为时的责任常常必须由总公司来代为履行。
进一步来讲,这是因为在严谨的法律概念当中,分公司并未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及独立的意志表达能力,其所有的经营活动都需要在总公司的明确授权和严密监督之下开展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十四条
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,依照其规定。
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,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;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,不足以承担的,由法人承担。